娃哈哈启动诉讼拉锯战 起诉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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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第一财经日报》从娃哈哈集团获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沈阳娃哈哈”)股东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称“沈阳陵东”)起诉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董事、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一案,本案索赔金额高达500万元。这一最新进展意味着中方起诉达能股东的序幕正式拉开。
沈阳中院已受理此案
根据娃哈哈提供的资料,沈阳娃哈哈是由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娃哈哈”)与沈阳陵东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娃哈哈持股95%,沈阳陵东持5%股份。娃哈哈方面表示,从1996年开始,法国籍人士秦鹏先后在不同时期担任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董事至今。
中方起诉的理由是:“秦鹏在担任董事期间,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时兼任了乐百氏(广东)饮用水有限公司、上海正广和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等20多家与沈阳娃哈哈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损害了沈阳娃哈哈的利益。”
2007年6月26日,沈阳陵东向沈阳娃哈哈监事会发出了《提请合资公司监事会对秦鹏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函》,但沈阳娃哈哈监事会于2007年7月1日回复拒绝对秦鹏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2条第2款关于股东代位诉讼的规定,在沈阳娃哈哈拒绝起诉的情况下,沈阳陵东作为股东以秦鹏为被告,以沈阳娃哈哈为第三人,向沈阳市中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并提出6项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担任与第三人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停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担任第三人董事;判令被告因担任与第三人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而获得的收入300万元归第三人所有;判令被告另行向第三人赔偿损失100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万元等。
2007年7月6日,沈阳市中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沈阳陵东提起的诉讼,并向原告发出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据了解,法院将于近日组成合议庭,正式审理此案。
达能称无任何违法行为
对于娃哈哈股东的上诉指控,达能方面辩称娃哈哈合资企业的三位达能董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此外,达能方面强调“根据有关的合资协议,受到非竞争性条款约束的不是达能董事,而是宗庆后先生”。
早在本月3日,娃哈哈在其召开的记者见面会上曾透露,由于3名达能方董事涉嫌“同业竞争”,娃哈哈及其他中方股东已委托律师向39家合资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合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依法对其提起诉讼。显然,沈阳是娃哈哈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起诉达能方董事的第一站。娃哈哈方面表示,公司正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相关步骤,在成熟的时候会将其他诉讼公之于众。
上海海众律师事务所刘春彦律师表示,2006年1月新《公司法》实施,在此之前旧《公司法》没有对《合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进行规定,那就是说可以理解为合资企业主要适用《合资企业法》,而《合资企业法》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规定相对较松,合资企业主要靠合资合同来约束。“我认为在新的《公司法》施行前,如果秦鹏没有违反合资企业合同,对其指控无法成立。不能根据旧《公司法》的规定认为其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损害了沈阳娃哈哈的利益。”不过,2006年1月1日以后,根据新的《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这意味着秦鹏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的规定。在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其中忠实义务包括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遵守竞业禁止等义务。
此外,刘春彦律师对娃哈哈股东的六项诉讼请求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其认为《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东通过诉讼的形式罢免董事的权利。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仅仅承担的是赔偿责任。此外,代位诉讼赔偿损失所得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刘春彦认为原告的第5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万元人民币(暂计至2007年6月22日)”,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刘春彦还认为,沈阳陵东的诉讼,通过娃哈哈集团来发布,“说明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娃哈哈达能之争逐渐归于法律
娃哈哈在沈阳起诉秦鹏,指责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可以预期的是,娃哈哈方面也许还会陆续在其他30多家合资公司所在地法院向秦鹏提起诉讼。而看上去原本是非标准很明确的达能与娃哈哈商标之争,如今却已经不知道最终会走向何方。
秦鹏,法籍华人。1996年时其作为法国达能公司驻中国代表,对促进达能与娃哈哈的合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断言,如果没有秦鹏,决不可能有娃哈哈、宗庆后与达能之间的蜜月期。如今,宗庆后决定拿秦鹏开刀,宗庆后与达能间的最后一丝温情将不复存在。
7月份以来,娃哈哈方面从法律层面高调对达能进行了一系列还击,其意图无非有二:一是向达能集团及范易谋显示其决斗的信心与决心,一是意图扭转其之前非合资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娃哈哈”品牌的负面形象。无论如何,这至少说明了娃哈哈集团及宗庆后方面的进步:娃哈哈方面试图正在按合同、契约的意识来处理与达能的合资问题。
宗庆后也好,范易谋也好,彼此心里都清楚,娃哈哈与达能之间的核心问题在于“娃哈哈”品牌的归属权。1996年的合资协议对“娃哈哈”商标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合资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获得了商标使用权。但是,达能方面同样存在着问题,最致命的一条便是:既然你知道有这么多非合资公司在使用“娃哈哈”品牌,那为什么一直等到2005年才想办法解决呢?孰是孰非?娃哈哈与达能的合同签署于11年前,11年来双方在法律上都有纰漏之处。
感情并不等于法律。宗庆后在“娃哈哈”品牌创立过程中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按双方签订的协议,“娃哈哈”品牌的使用权归属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公司,如果这种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品牌就属违约。而娃哈哈数量庞大的非合资公司已经成为“娃哈哈”品牌最重要的使用者之一。当前,化解达能娃哈哈之争,最核心之处便在于明确“娃哈哈”品牌的归属。唯在厘清这一条,争端才能解决。而尊重合同、尊重契约无疑是处理争端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令人高兴的是,娃哈哈及宗庆后方面在与达能周旋时,已经从最初的冲动、暴怒逐渐转变为理性、在法律与规则的范畴里寻求解决方案。与达能的争端,娃哈哈方面踏踏实实地上了一堂法律课。如果一定要说收获的话,这算一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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